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事項的申請與辦理,適用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基本信息
(一)事項名稱: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二)權力類型:行政確認
(三)改革類型:下放實質性審核權
三、設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四、受理和決定機構
南康區(qū)不動產登記中心實質性審核,贛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決定
五、服務對象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六、申請條件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即可。
七、不予批準的情形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八、申請材料
序號 |
提交材料 名稱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材料規(guī)格 |
來源渠道 |
獲得途徑 |
1 |
申請人 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A4 |
申請人自備 |
戶籍部門、支付寶“贛服通”抽取 |
2 |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A4 |
申請人自備 |
鄉(xiāng)、鎮(zhèn)政府 |
3 |
房屋符合規(guī)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自備 |
自然資源部門 |
4 |
權籍調查成果資料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自備 |
自然 資源部門 |
5 |
其他必要材料 |
必要 |
原件 |
1 |
紙質 |
A4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備 |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辦理流程圖(見附件1)
(二)辦理具體流程
1、受理。窗口人員對辦事材料進行核驗,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當場予以收件并辦理;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窗口人員應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公告。公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公告期間,當事人對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出異議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
3、審核、登簿。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證明。
十、承諾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
3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辦結(公告期15個工作日不計入辦結時限)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收費種類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 |
不動產 登記費 |
免收登記費 |
《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依據及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6〕2559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指導意見》(贛國土資發(fā)〔2018〕7號) |
十二、結果送達
1.現場領取。領取地址:贛州市南康區(qū)市民服務中心三樓不動產登記中心。
2.郵政特快專遞(EMS)送達。
十三、申請主體權利和義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確認時,應當如實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對登記機構實施行政確認,享受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四、咨詢監(jiān)督投訴
(一)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贛州市南康區(qū)市民服務中心三樓不動產登記中心。
2.咨詢電話:0797-6627936
(二)監(jiān)督投訴渠道
1.現場監(jiān)督:贛州市南康區(qū)市民服務中心三樓不動產登記中心。
2.監(jiān)督電話:0797-6627187
3.電子郵箱:nkqbdc@163.com
十五、辦公地址及時間
(一)辦公地址:贛州市南康區(qū)市民服務中心三樓不動產登記中心
(二)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電子郵箱:nkqbdc@163.com
十六、辦理進程及結果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不動產登記窗口現場咨詢,也可以通過電話方式查詢辦理進程及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