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3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于2016年12月25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共六章65條。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文化法律制度體系,為明確政府責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原則,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是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規(guī)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職責。對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規(guī)定了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提出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yōu)惠開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公共文化機構年報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構筑起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
強化對農村地區(qū)和特殊群體文化權益保障,法律明確了國家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fā)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布后,文化部等部門抓緊開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分級分類開展培訓,同時加快推動公共圖書館法等配套法律法規(guī)立法進程,啟動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具體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各級文化部門和公共文化機構積極推進法律學習宣傳貫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