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天,馮某駕駛小汽車占用非機動車道違停至石獅市香江路某路口一側。傍晚,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香江路行駛至該路口時,發(fā)現(xiàn)吳某駕駛小汽車從該路口右轉進入香江路,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摔倒,造成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駕駛電動車至事故路段時,對道路交通狀況觀察不周,未保持安全駕駛車速,臨危采取措施不當,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駕駛車輛在轉彎過程中未注意觀察影響了直行車輛的通行,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馮某駕駛的車輛在禁停路段臨時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陳某經(jīng)治療后,被鑒定為呈持續(xù)性植物生存狀態(tài),評定為一級傷殘,陳某的代理人遂訴至石獅法院,要求吳某、馮某及各自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因本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125萬余元。
法院審理
石獅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27萬余元。吳某、馮某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各賠償19.8萬元。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馮某分別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吳某、馮某分別按40%、30%、30%比例計算事故責任,吳某、馮某的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各賠償26.3萬余元。綜上,吳某、馮某的保險公司各應賠償陳某46.1萬余元。
一審作出判決后,陳某、保險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馮某將車輛違規(guī)停放在路邊,不僅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還遮擋了其他駕駛人的視線,客觀上造成了安全隱患。當其他車輛駕駛人因視線被遮擋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馮某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機動車需要在道路上臨時停車,駕駛人應事先觀察,不得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等地停車。在上述禁停之外的路段,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違法停車不僅是對交通規(guī)則的漠視,更是對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嚴重威脅。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違停者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廣大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文明規(guī)范停車,切勿因一時之便而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傷害和損失。
法條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